話說著作權的初始就是為了鼓勵原創內容的生產而立的(1710 年在英國立的《安妮法規》)。當時是由政府從出版—印刷商的手中去保護作者的權利,讓作者有辦法在給出稿件之後,還可以收權利金(分潤),而不是只能被買斷。
(從此之後,出版社越來越跟印刷廠商分家脫鉤。出版社做著作權經營管理、風險承擔,而印刷廠則單純收錢做印製。)
現在生成式 AI 來臨,又產生類似的情況:中間商利用作者的作品去賺錢,但作者缺乏去索取分潤的法定權利,同時還要面臨 AI 生產內容的競爭。這導致原創內容的生產動機降低,並因此降低產量。
Anthropic 雖然有付著作權和解金,但畢竟是單次的。未來找出好的分潤方式才是正途吧。